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15〕36号
吉 首 大 学
关于印发采购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校部机关各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校务会研究通过,现将《关于调整吉首大学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吉首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吉首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吉首大学采购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首大学
2015年9月11日
关于调整吉首大学政府集中采购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院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08〕10号)精神,结合学校领导分工及人员岗位调整实际情况,决定对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如下调整:
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白晋湘
副组长:赵鹤平黎奇升王绯冷志明(常务)
成员:张兰芳王先述唐新平黎克双王兆峰
卜爱华麻明友李爱华田跃国蒋 林
向成绪
二、采购工作监督小组
组长:龙斌
成员:肖廷飞彭献忠
三、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唐新平
副主任:李启贵邹升军
成员:刘沅波陈军冯来强张继和
陈斌 梁高永袁光纪欧爱民
吉首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201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管理工作,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合法利益,促进廉政建设,防止违纪和违法行为的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18号〕〔第8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院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08〕1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限于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进行社会公开招标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绿化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如技术咨询、软件开发、设计方案、工程监理、印刷服务等)。
第四条 学校采购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学校财务、资产管理(采购办)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目录以外且达到2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目录外2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主管财务、资产和分管张家界校区的副校长及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成员由校办、财务、审计、教务、后勤、资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基建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采购办),资产管理处处长任采购办主任。同时设立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其成员由纪检监察、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为采购工作监督与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决策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管理工作。
(二)审查学校采购管理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
(四)审查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五)对有争议的采购或招标项目进行决策。
第十条 学校采购办(办理工程招投标事务时称“吉首大学招标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口省管集中采购机构时称“吉首大学采购中心”)是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挂靠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开展采购管理与招投标管理工作;拟订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管理细则、采购工作与招标工作行为规范;依法对采购工作实施管理与监督。
(二)负责提出学校采购年度预算需求;审核、汇总并编制采购计划;负责上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负责项目采购方式的核准;依法、依规执行政府采购方式。
(四)负责组织采购项目招标方案的评审;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采购。
(五)负责委托招标采购项目的办理:
1、委托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并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2、组织审查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
(六)负责自行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1、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2、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放招标文件;
3、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4、组织并参与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5、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采购委托书。
(七)组织并参与采购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负责采购合同用印管理;负责将项目管理工作档案及总结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八)监督合同履约,协助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的办理。
(九)协助审核进口设备通关免税办证资料。
(十)依法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做出实事求是、认真、及时的答复;建立并管理供应商诚信和不良记录档案。
(十一)负责组建学校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的管理。
(十二)根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十三)受理并处理采购项目的质疑事项。
(十四)完成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办(请购)单位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做好采购与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含技术型方案和商务要求等)。
(二)负责采购(招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技术参数的技术释疑。
(三)参与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并负责合同履行。
(四)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负责审查进口设备通关免税办证的技术性资料。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存量资产使用情况,合理调控采购项目的执行计划,使投入获得最佳效益。
第十三条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的项目管理:
(一) 项目承办(请购)单位,根据项目的类别填写《项目管理表》,需要进行论证的提交详细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项目实施方案。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查,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需要考查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查并提供《考查报告》。
(三)财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支付意见。
(四)资产管理部门对项目立项提出复审意见。
(五)采购办认为需明确相应采购方式的,报请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对相应采购方式进行核准。
(六)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
(七)采购办按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所有采购项目必须按项目管理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项目的执行实行项目责任制。
(一)项目申请部门对项目论证、项目实施负责。
(二)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审查、可行性评估与实施监督负责。
(三)财务部门对项目的资金使用监督与支付负责。
(四)采购办对项目的实施方案招标采购的可行性组织评审、采购计划申报、采购方式的核准和项目监督管理负责。
(五)资产管理部门对立项审核、组织验收负责。
(六)审计部门对项目管理与监督的审计负责。
(七)业务主管校领导对项目实施负领导责任。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协议采购(定点服务采购)等采购方式。
(一)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的采购方式。
(二) 协议采购(含定点服务采购)是指已经通过资格招标(含产品折扣率)入围的投标人实施协议供货(服务、施工)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项目采购方式和采用该方式的条件:
(一)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达到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批准邀请招标的实行邀请招标。
(二)非招标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须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学校认为需采用该采购方式的其它情形。
2、竞争性磋商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3、询价采购: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达到限额标准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在原招标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必须与原供应商、服务商或施工企业签约的;
(4)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5)学校认为需采用该采购方式的其它情形。
5、协议采购(含定点采购)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小额(限额标准以下)货物、服务;
(2)小额(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含基础设施、房屋的建设、改造、装饰、维修等)项目。
第五章评标办法
第十七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评标办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相应评标细则按照上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操作。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按《湖南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实施。
第六章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与管理:
(一)投标保证金:货物一般不超过预算金额的2%,上限10万元。工程项目根据事先约定的数额收取;
(二)履约保证金:货物、服务、工程项目根据事先约定的比例收取。
(三)学校财务部门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并进行专项管理。投标保证金由采购人(招标人)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约定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招标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结算支付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组织。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的结算由学校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投诉受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与招投标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购办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管理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购办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购办应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九章违法违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学校采购管理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者,将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采购人有下列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追缴其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九条项目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避开实行集中采购管理的,由立项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未尽的内容由学校采购办会同相关部门另行修订补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文件同时废止。
吉首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合同管理,保障学校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学校规定的“货物、工程、服务”范围内所有项目的采购合同(协议)。
第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按相关程序和规定拟定。条款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服务承诺;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条当事人对外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签约权(学校法人代表书面授权)。无权或越权行为人所订立的合同由该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
第五条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包括规范文本和非规范文本。
(一)非规范文本的合同须按照“吉首大学采购合同审查会签表”完成会签,包括合同金额5万元及以上非单纯货物类与服务类、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
(二)规范文本的合同(主要包括单纯货物类、维修工程)须用户单位或专家签出技术性确认意见,报采购办初审、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审,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由被授权人正式对外签订。
第六条项目标的金额达到5万元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合同文本用印仅限于“吉首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签订采购合同。
第八条印章由采购办专人保管使用,签约用章须报采购办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能启印,并按要求做好用印记录和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第九条合同档案保管人和签约当事人应对合同内容中涉及保密的条款承担保密责任,对泄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合同依法签订后,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都应严格履行合同的条款。业务主管部门、采购办、监察室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合同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无法逾越的困难或障碍而不得不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从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把握并书面报告。变更或解除合同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同签订合同的审批要求一致。
第十二条发生合同纠纷后,合同承办部门应积极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汇报,最大程度减少我方损失。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应将有关资料进行汇总归档。
第十三条合同档案管理。合同由学校采购办进行统一收集整理、统一归档编号,并定期交学校档案馆保存,其中合同附件、履约情况记载、变更、解除合同或协议的文函等履约中的各项资料由合同业务主管部门提供。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界定的货物、服务、工程等采购项目;
2、校内后勤实体参与的学校采购项目;
3、校内后勤实体在目标管理规定范围外由学校出资的采购项目。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的校办产业(企业)采购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在审查合同过程中,原则上各相关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特殊复杂的项目采购合同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由各相关部门会审完成。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学校采购办。
附件:吉首大学采购合同会签表
附件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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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
(签章)年月日 |
财 务 处 审查意见 |
(签章)年月日 |
审 计 处 审查意见 |
(签章)年月日 |
法律事务室 审查意见 |
(签章)年月日 |
监察室 审查意见 |
(签章)年月日 |
分管校长 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法定代表人 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吉首大学采购合同会签表
吉大合同〔20 〕第号审备查〔20 〕第号
吉首大学采购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项目管理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吉首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相关名词解释:
政府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湖南省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包括学校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和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集中采购目录,是指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
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最低金额标准。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有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第二章政府采购基本程序
第三条编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学校各部门每年应当根据教学、科研需求并结合实际需要将下一年度预算计划报学校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要求,编制学校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校务会、党委会审定,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达各二级单位年度采购预算。
第四条立项审批
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依据财务预算审批立项。
第五条报备政府采购计划
学校采购办按照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向省财政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六条 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学校采购办或学校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和审核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七条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相应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八条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公示、备案
中标合同须在指定媒体上随同中标结果予以公示;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验收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等资料报送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组织履约验收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后,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第三章预算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学校各二级单位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湖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要求,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学校各二级单位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当全面、详细、准确,应将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政府采购目录品目、采购金额、计划采购时间等情况逐项填报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表》。
第十二条审核项目采购预算
(一)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对各二级单位报送的采购项目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需求,以及配置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经审核通过的,财务部门根据学校财力及项目轻重缓急等具体情况安排年度部门预算。
(二)学校财务部门将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学校审核,出具审核或审批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经学校校务会、党委会审批通过后,学校财务部门将政府采购预算下达给各二级单位。
第十四条 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一)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追加预算,确实需要调整、追加的,严格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二)学校财务部门初审后,报学校审定,审定同意的由财务部门下达给申请单位。
第四章立项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预算提交项目技术方案,并填写项目管理表。
第十六条 编制项目方案的要求:
(一)货物与服务项目须提供全面、准确的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以及配套完整清单(清单依据财政部财库〔2013〕189号文件规定的三级代码目录编制)。单台设备(单项服务)20万及以上、批量20万至50万元以内的须提供可行性报告;50万元至300万元以内还需提供专家论证的书面意见;技术复杂或300万元以上的须专家书面论证意见,其中校外专家必须在2/3以上。
(二)工程须提供可行的方案(示意图、造价编制及编制依据等)。
(1)20万元及以上50万以内的土建项目须出示示意图、预算编制及编制说明;
(2)10万元及以上50万以内技术较复杂的水电改造项目须出示一次线路图及准确配置参数、预算编制及编制说明;
(3)50万元及以上土建改造工程项目须出示设计图(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预算编制及编制说明、编制依据。
第十七条技术复杂的土建、水电改造等工程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行业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项目技术方案,并依据第十六条的规定组织方案评审,根据方案可行性明确立项意见。
第十九条学校财务部门审核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就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并按相关规定申报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学校审计部门对项目预算予以事前审计。
第五章采购管理程序
第一节采购计划的申报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将已经审批的纸质、电子项目管理表以及实施方案等详细资料提交学校采购办。
第二十三条学校采购办向省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并核准采购方式。
第二节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操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购办依照相关程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签订代理合同。
第二十五条学校采购办给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节采购项目招标方案的评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购办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方案直接进入采购程序;对没有按照第十六条要求立项的项目方案,将退回重新优化完善,直至项目方案可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购办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有关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不能满足政府采购招标要求的、退回后不按要求或拒绝进行可行性优化的项目,将中止该采购项目。
第四节委托代理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学校采购办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核招标代理机构起草的招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技术参数、付款方式等。
第三十条学校采购办组织资格预审。
第三十一条学校监察室代表学校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二条学校采购办协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开标,学校监察室代表学校全程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节自行组织集中采购
第三十四条各二级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在学校采购办指导下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采购方式和下达的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招标)文件。
第三十五条采购文件的审核:以会签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一)工程采购文件审核(非报建项目)
学校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技术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付款方式审核;审计部门负责工程造价审核;采购办负责人、主管校领导审定并报省政府采购办核准。
(二)其他采购文件的审核
由用户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审计部门审签,采购办负责人、主管校领导审定并报省政府采购办核准。
第三十六条学校采购办通过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发布采购(招标)公告。
第三十七条学校采购办接受投标报名(采购文件发放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审查投标人资格。
第三十八条学校采购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与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学校采购办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学校监察室现场监督。
第四十条学校采购办组织开标、评标。
第四十一条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依据评标专家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1-3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
第四十二条确定中标(成交)人:依据评标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拟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发布预中标公告:公示期七个日历日。
第四十四条发出中标通知书:由采购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十六条 工程招标(报建项目)。按照湖南省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法和湘西州地方法规的相关程序实施。
第六节协议采购
第四十七条货物与服务项目1万元以内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实施;1万元至10万元以内的从定点采购入围单位随机抽取实施;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实施:竞价方式(通用设备及批量耗材);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须严格按该规定程序操作)。
第四十八条工程项目(土建、水电维修改造工程等)2万元以内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入围单位实施;2万元至20万元以内的从定点采购入围单位随机抽取实施;20万元至50万元以内的项目按清单报价方式竞价; 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的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实施。
第四十九条 20万元以内属于延续施工不可分割且技术关联紧密、或行业限制性极强的工程配套项目(如咨询、地勘、检测、环评等),以及后续配套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急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资产、财务、审计等部门组成谈判小组协商委托实施,并在网页上公示。
第七节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及付款
第五十条学校所有采购项目的合同按《吉首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审签。
第五十一条 项目付款:根据合同及事后审计结论,按照相关程序付款。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五十二条验收条件:采购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实施完成、运行正常,并经用户单位初验通过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验收。
第五十三条 组织验收: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用户单位、专家组(20万元及以上项目)根据合同共同验收(大型、批量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后签署验收意见。
第五十四条开具验收入库单:供应商持合同、发票、验收报告到资产管理部门开具验收入库单。
第五十五条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出具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
第七章项目结算与支付
第一节结算资料
第五十六条货物与服务项目
(一)验收合格的项目须备齐以下资料:项目管理表、验收报告、验收单、合同书、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
(二)货物与服务达20万元的项目,须携带以下三类材料:合同书(原件两份)、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原件)、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原件)到省政府采购办备案(网上签订电子合同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工程项目
验收合格的项目,须备齐以下资料:
1、50万元以下的改扩建、修缮、装饰等项目,须提供项目管理表、合同、成交通知书、验收报告。
2、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的新建、改扩建、修缮、装饰等项目,须提供项目管理表、合同、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项目验收报告、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
3、1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修缮、装饰等项目,须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审计结算书、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等。
4、分期付款的工程项目,首次付款须提供合同(原件两份)、中标通知书(原件)、工程款支付申请单,后期付款只需提供工程款支付申请单。
第二节审批与支付
第五十八条属于授权由学校直接支付的项目依据《吉首大学报账规定》(吉大发〔2011〕51号)的审批程序办理支付审批。
第五十九条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与服务项目、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供应商须携带结算资料报省财政厅审核挂网。
第六十条项目款支付
供应商携带结算资料、发票等到学校财务处办理付款事项。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采购项目完整档案资料包括:项目预算、立项文件、采购计划批复、招标采购记录、项目验收、支付申请等。
第六十二条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归口学校采购办,档案管理保存期15年。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采购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发文件(吉大发〔2009〕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吉首大学设备(服务)采购项目管理表(购置经费0.5万元以上)
2、吉首大学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表
3、吉首大学物资设备购置申报表(固定资产)(0.5万元以下)
4、政府采购工程支付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