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15〕36号

吉 首 大 学
关于印发采购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校部机关各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校务会研究通过,现将《关于调整吉首大学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吉首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吉首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吉首大学采购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首大学
2015年9月11日
关于调整吉首大学政府集中采购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院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08〕10号)精神,结合学校领导分工及人员岗位调整实际情况,决定对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如下调整:
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白晋湘
副组长:赵鹤平黎奇升王绯冷志明(常务)
成员:张兰芳王先述唐新平黎克双王兆峰
卜爱华麻明友李爱华田跃国蒋 林
向成绪
二、采购工作监督小组
组长:龙斌
成员:肖廷飞彭献忠
三、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唐新平
副主任:李启贵邹升军
成员:刘沅波陈军冯来强张继和
陈斌 梁高永袁光纪欧爱民
吉首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201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管理工作,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合法利益,促进廉政建设,防止违纪和违法行为的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18号〕〔第8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院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08〕1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限于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进行社会公开招标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绿化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如技术咨询、软件开发、设计方案、工程监理、印刷服务等)。
第四条 学校采购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学校财务、资产管理(采购办)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目录以外且达到2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目录外2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主管财务、资产和分管张家界校区的副校长及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成员由校办、财务、审计、教务、后勤、资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基建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采购办),资产管理处处长任采购办主任。同时设立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其成员由纪检监察、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为采购工作监督与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决策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管理工作。
(二)审查学校采购管理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
(四)审查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五)对有争议的采购或招标项目进行决策。
第十条 学校采购办(办理工程招投标事务时称“吉首大学招标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口省管集中采购机构时称“吉首大学采购中心”)是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挂靠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开展采购管理与招投标管理工作;拟订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管理细则、采购工作与招标工作行为规范;依法对采购工作实施管理与监督。
(二)负责提出学校采购年度预算需求;审核、汇总并编制采购计划;负责上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负责项目采购方式的核准;依法、依规执行政府采购方式。
(四)负责组织采购项目招标方案的评审;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采购。
(五)负责委托招标采购项目的办理:
1、委托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并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2、组织审查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
(六)负责自行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1、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2、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放招标文件;
3、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4、组织并参与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5、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采购委托书。
(七)组织并参与采购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负责采购合同用印管理;负责将项目管理工作档案及总结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八)监督合同履约,协助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的办理。
(九)协助审核进口设备通关免税办证资料。
(十)依法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做出实事求是、认真、及时的答复;建立并管理供应商诚信和不良记录档案。
(十一)负责组建学校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的管理。
(十二)根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十三)受理并处理采购项目的质疑事项。
(十四)完成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办(请购)单位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做好采购与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含技术型方案和商务要求等)。
(二)负责采购(招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技术参数的技术释疑。
(三)参与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并负责合同履行。
(四)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负责审查进口设备通关免税办证的技术性资料。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存量资产使用情况,合理调控采购项目的执行计划,使投入获得最佳效益。
第十三条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的项目管理:
(一) 项目承办(请购)单位,根据项目的类别填写《项目管理表》,需要进行论证的提交详细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项目实施方案。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查,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需要考查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查并提供《考查报告》。
(三)财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支付意见。
(四)资产管理部门对项目立项提出复审意见。
(五)采购办认为需明确相应采购方式的,报请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对相应采购方式进行核准。
(六)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
(七)采购办按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所有采购项目必须按项目管理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项目的执行实行项目责任制。
(一)项目申请部门对项目论证、项目实施负责。
(二)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审查、可行性评估与实施监督负责。
(三)财务部门对项目的资金使用监督与支付负责。
(四)采购办对项目的实施方案招标采购的可行性组织评审、采购计划申报、采购方式的核准和项目监督管理负责。
(五)资产管理部门对立项审核、组织验收负责。
(六)审计部门对项目管理与监督的审计负责。
(七)业务主管校领导对项目实施负领导责任。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协议采购(定点服务采购)等采购方式。
(一)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的采购方式。
(二) 协议采购(含定点服务采购)是指已经通过资格招标(含产品折扣率)入围的投标人实施协议供货(服务、施工)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项目采购方式和采用该方式的条件:
(一)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达到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批准邀请招标的实行邀请招标。
(二)非招标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须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学校认为需采用该采购方式的其它情形。
2、竞争性磋商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3、询价采购: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达到限额标准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在原招标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必须与原供应商、服务商或施工企业签约的;
(4)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5)学校认为需采用该采购方式的其它情形。
5、协议采购(含定点采购)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小额(限额标准以下)货物、服务;
(2)小额(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含基础设施、房屋的建设、改造、装饰、维修等)项目。
第五章评标办法
第十七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评标办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相应评标细则按照上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操作。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按《湖南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实施。
第六章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与管理:
(一)投标保证金:货物一般不超过预算金额的2%,上限10万元。工程项目根据事先约定的数额收取;
(二)履约保证金:货物、服务、工程项目根据事先约定的比例收取。
(三)学校财务部门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并进行专项管理。投标保证金由采购人(招标人)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约定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招标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结算支付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组织。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的结算由学校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投诉受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与招投标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购办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管理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购办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购办应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九章违法违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学校采购管理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者,将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采购人有下列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追缴其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九条项目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避开实行集中采购管理的,由立项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未尽的内容由学校采购办会同相关部门另行修订补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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